自然法之道是經法本源

核心本源:道生法,法源於自然

《經法》開篇就提出“道生法”的核心命題:道是宇宙的本原與總規律,萬事萬物的運行都遵循天道,而人類社會的‌‌本質是道在社會治理中的具體化,因此法的根源是自然規律,天然具有合理性與權威性。統治者必須以道爲根基立法,立法後也不能隨意違犯廢弛,需要嚴格依據法度行事,才能實現國泰民安。

自然法的三個基本特徵

(1)追求法的統一性

依據自然之道制定的法度,代表社會共識與價值指引,一旦設立就不可輕易違犯廢弛;要求人人遵守、國家嚴格執行,公平對待所有人,這是實現吏治清明的基礎。

(2)追求法的安定性

法度是社會公正的標尺,具有穩定性;只有當社會價值發生變化、舊道德不合時宜時,才能對現行法律調整。《經法》言“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亂也”,即要求國家創制法度不能朝令夕改,君主與百姓都不能任意妄爲。

(3)追求法的合理性

法有良法、惡法之別,其合理性需要符合“道”的要求:只有法的形式與本質都契合道的特質,纔是合理的“順道”之法;不合道就是失理逆道,不具備正當性。

內涵分層

學界對《經法》中“法”的內涵普遍分爲三層:第一層是‌自然法則/規律‌,本身就帶有自然法屬性;第二層是人類社會的通用法度規則;第三層是具體的法律法令,後兩層都源於第一層的自然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