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別爲不誠信訴訟行爲“買單”

近日,羅源法院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查明當事人薛某存在僞造用工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依法向其發出《罰款決定書》,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爲處以3000元罰款。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20日,薛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黃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薛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薛某負次要責任。案涉車輛已投保商業險,事故發生時處於保險有效期內。因各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薛某於2025年10月向羅源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黃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0873.85元。

案件受理後,承辦人在閱卷過程中發現,薛某提交的其與“衢州市某石材經營部”簽訂的《用工合同》及《工資表》,與其同期在羅源法院起訴福建省福州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提交的材料、主張的勞動關係存在明顯矛盾。承辦人遂就證據真實性向薛某進行詢問,最終薛某承認其提供的《用工合同》以及《工資表》繫個人僞造的,自己並未在衢州市某石材經營部上班,因事故後無錢看病,爲向保險公司多主張誤工費,才試圖通過僞造工作證明的方式提高賠償金額。

針對薛某的行爲,承辦法官向其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的法律後果。薛某對自身行爲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擾亂訴訟秩序的後果深表歉意,承認錯誤並自願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後續調解中,保險公司按最低工資標準向薛某賠付誤工費。羅源法院綜合其認錯態度及行爲性質,依法作出對薛某罰款3000元的決定,薛某按期繳納罰款。

僞造證據必追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證務求實且全。當事人提交證據時要提供原始證據,不要篡改、僞造證據;要保證證據鏈完整,不要選擇性舉證;要如實說明證據來源,不要隱瞞虛構,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誠信訴訟護公正。誠信訴訟,是每一位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法院對虛假訴訟、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的處罰既是維護司法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法治”“誠信”理念的具體體現。

法官在此提醒,參與民事訴訟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如實提交證據、陳述案件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觸碰法律紅線,試圖通過不誠信行爲獲取不當利益,最終只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