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源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查明当事人薛某存在伪造用工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向其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20日,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薛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已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有效期内。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薛某于2025年10月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873.85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薛某提交的其与“衢州市某石材经营部”签订的《用工合同》及《工资表》,与其同期在罗源法院起诉福建省福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提交的材料、主张的劳动关系存在明显矛盾。承办人遂就证据真实性向薛某进行询问,最终薛某承认其提供的《用工合同》以及《工资表》系个人伪造的,自己并未在衢州市某石材经营部上班,因事故后无钱看病,为向保险公司多主张误工费,才试图通过伪造工作证明的方式提高赔偿金额。

针对薛某的行为,承办法官向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薛某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扰乱诉讼秩序的后果深表歉意,承认错误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续调解中,保险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向薛某赔付误工费。罗源法院综合其认错态度及行为性质,依法作出对薛某罚款3000元的决定,薛某按期缴纳罚款。

伪造证据必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证务求实且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要提供原始证据,不要篡改、伪造证据;要保证证据链完整,不要选择性举证;要如实说明证据来源,不要隐瞒虚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诚信诉讼护公正。诚信诉讼,是每一位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法院对虚假诉讼、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既是维护司法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诚信”理念的具体体现。
法官在此提醒,参与民事诉讼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提交证据、陈述案件事实,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试图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取不当利益,最终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