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電約談”引爭議 OTA 權責邊界待釐清

近日,網傳“8家新能源車企因鎖電問題被約談、3家車企被立案”的相關消息,引發行業及消費者關注。隨後,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汽協”)回應稱,網傳“新能源車企因鎖電問題被約談、立案”爲不實信息。圍繞新能源汽車OTA“鎖電”的輿論由此出現轉向:一方面,“8家新能源車企因鎖電問題被約談”“3家車企被立案”等說法被中汽協否認;另一方面,微信公衆號“央視網”當晚在此前相關文章評論區發佈更正,稱個別文字表述引發歧義。

傳言被澄清,並未終結OTA“鎖電”爭議。公開報道曾提到,新能源汽車OTA“鎖電”相關投訴單月超過1.2萬件,同比上漲273%。在多家車企否認被捲入傳言後,爭議焦點轉向車企OTA調整的權責邊界:當遠程升級觸及BMS電池管理系統參數,並可能影響續航、充電速度、動力輸出等核心性能時,車企的信息告知、用戶同意、召回備案和補償義務如何界定,成爲新能源汽車消費糾紛中的關鍵問題。

約談傳言澄清 鎖電爭議待解

對於“鎖電約談”傳聞所引發的爭議,中汽協表示,希望新能源車企在優化電池管理系統時保持信息透明,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建立暢通高效的售後溝通渠道,積極處理鎖電相關投訴爭議。

這也使事件從傳言覈驗延伸至OTA升級中的信息透明、用戶同意和性能變化爭議。所謂OTA“鎖電”,通常指車企通過遠程升級或軟件更新調整車輛電池管理系統參數。若相關調整影響續航、充電效率、動力輸出等核心性能,消費者是否被充分告知、是否擁有選擇權,便成爲爭議焦點。

5月9日晚,微信公衆號“央視網”在此前發佈的《1個月內投訴超1.2萬件,同比上漲273%,新能源車這個頑疾究竟該咋治?》文章評論區發佈更正稱:“近日,央視網報道部分車企‘鎖電’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個別文字表述引發歧義,特作更正:據本網不完全統計,從2020年至今,有8家車企因爲異常加速、電池起火、車輛遠程升級(OTA)等問題被約談,3家因違規被立案調查,2家車企撤回爭議升級包並承諾恢復性能。”

該更正將統計口徑限定爲“從2020年至今”,且事項範圍包括異常加速、電池起火、OTA等問題,並非近期因OTA“鎖電”集中發生的監管處置。

在網絡傳言擴散過程中,比亞迪、小鵬汽車、賽力斯集團等企業被部分社交賬號列入相關說法。多家企業隨後向《中國經營報》記者作出否認。

對此,比亞迪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回應稱,網絡上出現的“比亞迪被約談、立案”相關傳言“純屬虛假謠言”,公司已取證,將依法追究相關主體法律責任。比亞迪李雲飛也在官方微博表示,公司已取證,後續將依法追責。

小鵬汽車相關負責人則表示,部分社交賬號通過AI應用炒作“8家新能源車企被集中約談”“3家涉嫌違規被立案調查”等信息,並將小鵬納入名單。經覈實,小鵬近期並未收到所謂“約談”,也不存在被立案調查;公司已對相關制謠傳謠主體取證,後續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賽力斯集團相關負責人回應稱,部分社交賬號將問界列入“8家車企因鎖電被約談、立案調查”說法,爲不實信息,純屬造謠。問界汽車嚴格遵守國家法規,OTA內容均依法完成備案並得到批准;公司已取證,並將堅決依法追究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傳言覈驗之外,OTA升級觸及車輛核心性能時的告知、同意和舉證問題,成爲本輪爭議留下的另一條主線。

律師說法:鎖電維權難在舉證

傳言澄清之後,OTA“鎖電”爭議回到權責邊界本身。多名受訪律師表示,若遠程升級導致續航、充電效率、動力輸出等核心性能變化,相關爭議需從合同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召回備案義務和欺詐認定等層面分別判斷。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亮律師向記者表示,如果汽車廠商未經車主同意降低參數或實施“鎖電”等行爲,首先可能構成合同違約。車輛銷售時,車企通常會對續航里程、電池標準等核心性能作出宣傳或承諾;若銷售後通過OTA等方式降低相關性能,可能違反此前銷售時的承諾。同時,這類行爲也可能構成侵權,涉及消費者知情權、正常使用權和財產權。

在責任路徑上,陳亮表示,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之間存在責任競合,消費者可以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法律責任路徑追究車企責任。若按照合同違約路徑主張權利,車主只要能夠證明電池性能、續航表現與廠家此前承諾不一致,即可初步完成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證明車企是否通過遠程控制具體修改了哪些參數。原因在於,車企後臺數據、OTA操作記錄等信息通常並不掌握在消費者手中,要求消費者進一步證明車企具體修改了哪些參數,現實中存在較大困難。

對於車企以“提升電池安全性”爲由實施鎖電的情況,陳亮認爲,如果車輛或電池確實存在安全隱患,車企應依法報備、召回,並對車主損失進行補償,不能以遠程“鎖電”替代法定召回程序。如果車企爲降低成本等因素,在銷售時宣傳較好續航或性能,銷售後又未經消費者同意遠程鎖電,可能構成消費欺詐;但能否適用“退一賠三”,仍需結合故意欺詐、虛假宣傳、貨不對版等事實和證據判斷。

廣東國鼎(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何生廷向記者表示,從合同層面看,續航里程、充電效率、動力參數屬於汽車產品核心性能指標,是購車合同中的重要履約內容。若車企未經車主明確同意,擅自修改BMS電池管理系統參數並導致性能衰減,屬於擅自變更合同履行內容,車主可以要求車企承擔違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若車企沒有提前告知修改內容,也沒有取得車主明示同意,屬於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對於欺詐認定,何生廷認爲,法律要求更爲嚴格。若有證據證明車企明知車輛存在電池、續航等設計或質量瑕疵,卻以其他幌子擅自鎖電,進而規避質保責任或降低售後成本,可能涉嫌消費欺詐。

在OTA合規層面,何生廷提到,《關於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明確提出,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當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組織實施。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企業應當在取得產品變更許可後,方可恢復相應汽車產品的生產。

何生廷表示,車主通常不具有專業技術檢測能力與數據獲取權限,BMS參數、OTA升級日誌、後臺數據記錄等證據通常由車企掌控。車主如果只提供車輛性能下降的使用感受、主觀續航對比,往往難以達到證明標準。他建議,車主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也可在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車企後臺OTA升級記錄、參數變更日誌及車輛後臺運行原始數據,並委託具備司法鑑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鑑定報告。

對於以安全爲由進行參數調整的情形,何生廷認爲,車企不得以OTA遠程升級爲藉口規避法定召回程序。若車輛電池存在安全缺陷,需要通過調整參數規避風險,車企應嚴格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主動啓動召回程序,向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召回計劃。車主有權要求恢復車輛原有BMS參數;若車輛存在瑕疵無法恢復,也可主張相關損失。但若無充分證據證明車企存在消費欺詐,車主主張退一賠三往往難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