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出臺爲期不遠

構建“三位一體”追責閉環,補齊投資者保護制度短板

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儘快制定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保障資本市場穩健運行,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今年以來,最高法多次就出臺上述司法解釋發聲。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爲,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訴訟規則,打通投資者權益救濟“最後一公里”,有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構建“三位一體”全鏈條追責體系,提高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統一裁判尺度,增強法律威懾力。

    多起案例落地

    新證券法在法律層面確立了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但因缺乏配套司法解釋,實踐中投資者長期面臨“有權利無路徑”的困境。

    從公開信息來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落地案件較少,僅在“光大證券烏龍指”案中有部分投資者成功獲賠。

    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已有6起落地,包括恆康醫療案、新三板阿波羅案、匹凸匹案、文峯股份案、王某某操縱市場支持訴訟案、林某某訴易某操縱市場案,後2單均爲操縱市場“支持訴訟+損失測算”的典型案件。這些案件覆蓋了信息型操縱、交易型操縱和多種手法混合型操縱行爲,其中,匹凸匹案還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以刑事罰沒款優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案件的落地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立體打擊操縱市場行爲,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提供了規則指引和裁判樣本。

    司法解釋爲何遲遲“難產”?

    從實踐來看,既有理論上的分歧,也有技術上的高度複雜性。一方面,一直以來,業界對於出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存在爭議。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商法研究室主任陳潔表示,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爭議,本質上是公權懲戒與私權救濟兩種監管理唸的碰撞。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重在懲戒違法,但罰沒款項上繳國庫,無法彌補投資者的實際損失。而民事賠償既可直接賠付受損投資者,還能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從而對潛在違法者形成強大的經濟威懾,從源頭上遏制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解決的是“罰”的問題,民事賠償解決的是“賠”的問題,兩者功能互補,不可偏廢。出臺司法解釋,將構建起行政、刑事、民事“三位一體”的全鏈條追責體系,實現“懲戒違法者”與“賠償受害者”的雙重目標。

    另一方面,從現實來看,出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在因果關係認定、損失計算、舉證責任等多方面存在堵點。

    因此,司法解釋的出臺具有多重意義。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是打通投資者權益救濟“最後一公里”,爲投資者提供清晰、統一、可操作的訴訟規則;二是構建“三位一體”全鏈條追責體系,實現行政、刑事、民事的有機銜接,形成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爲的全方位打擊,避免“重處罰、輕賠償”的局面;三是實質性保護投資者權益,通過確立因果關係推定規則、明確損失計算方法、強化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受損權益得到快速救濟;四是統一司法裁判尺度,規範司法實踐,提升資本市場法治化水平;五是大幅提升違法成本,強化法律震懾力。

    規則制定需多維度審慎考量

    今年以來,最高法多次就制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表態。2月份,最高法民二庭庭長王闖表示,制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是今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條線重點推進的工作之一。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曉力透露,最高法已經就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問題形成了司法解釋稿,將加快進度,儘早徵求各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爭取年內出臺。

    在業界看來,從最高法的多次表態可以看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制定已有實質性推進,出臺爲期不遠。

    在此背景下,釐清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立法邏輯,並大力推進規則層面的體系化、規範化已是當務之急。陳潔表示,出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需要在多個維度審慎考量。一是投資者保護與防止濫訴的平衡,因果關係推定規則的強度、適格原告範圍的寬窄,都需要精細設計;二是規則統一與個案靈活性的平衡,損失計算方法需要統一框架,但也應保留法官在專業機構輔助下的裁量空間;三是民事、行政、刑事的協同平衡,司法解釋應與行政監管、刑事追責形成合力,而非各自爲戰,尤其要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