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在第四屆金融法治前沿論壇暨“制定金融法的核心命題與規則創新”學術研討會上,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多奇表示,制定金融法要把握兩大邏輯,即體系思維與問題導向相結合。
在體系思維方面,許多奇表示,金融法立法既要統籌協調各類法律關係、打通不同法規之間的銜接壁壘,也要立足實踐,針對性解決現實問題,核心就是補齊短板,消除監管空白、監管重疊、法規衝突以及權責不匹配等問題。此外,體系化設計還要具備前瞻性與包容性,充分考量新興金融業態的複合屬性,覆蓋金融創新全生命週期,提前佈局金融科技、人工智能賦能金融等未來應用場景。
在問題導向方面,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多奇表示,我國金融監管與司法的協作模式區別於西方國家,更注重二者協同配合。同時,我國儘管不屬於純粹的判例法系,但也不完全照搬法教義學模式,整體堅持實踐導向、立足本土問題開展立法。針對私人數字貨幣無序擴張、跨境支付受傳統體系制約、數字金融合規困境等現實難題,我國亟需嘗試探索特色解決方案。
許多奇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推行的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正是問題導向下的創新實踐。她舉例道,部分國際衍生品相關合同、行業標準與交易慣例內容繁雜、體系龐大,短期內難以通過正式立法逐一規範。對此,法院即可採用模擬裁判的方式形成參考案例,今後遇到同類案件便可參照執行,逐步形成司法慣例,以此填補現階段的立法空白。許多奇認爲:“如今金融立法愈發強調事前預防,若等到風險出現再處置,往往只能事後追贓挽損,因此法律規制必須向前延伸。金融穩定法等相關法律正是構建起‘事前預防、事中化解、事後處置’全鏈條風控體系的重要保障。”
“金融法治建設始終伴隨着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未來需要在體系框架下持續發現新問題、開展動態調整與試點探索。”許多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