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就貫徹反外國制裁法、有力反制非法制裁和“長臂管轄”,特別提及一起外國制裁導致拒籤提單、我國法院依申請出具強制令的案件。此前,南京海事法院曾於2024年11月審理全國首起反對外國制裁侵權訴訟案。業內人士表示,這些案件的審理,充分展現了我國海事司法在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市場主體、參與國際規則博弈中的積極作用。
精準“回應”外國制裁引發的糾紛
某外國航運公司以我國某公司受到外國制裁爲由,拒絕簽發提單。此時,涉案貨物已裝船出運,“拒不交付提單”導致中國企業無法交貨,面臨違約。怎麼辦?這起“外國制裁導致拒籤提單違約案”受到各界高度關注。
提單,乃海上貨運之物權憑證,提貨之鑰匙。缺失此單,中國公司便無法在目的港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情勢緊迫,若不立即採取強制措施,客戶信任將付諸東流,隨之而來的將是客戶索賠、貨物滯留、港口費用日增、貿易合同違約等一系列重大經濟損失。危急關頭,中國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法院責令外國船司立即簽發並交付正本提單。

上海海事法院
CFP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查後受理此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注: 此處援引1992年公佈的海商法。2025年海商法修訂後變更爲第七十三條,將於2026年5月1日生效)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判定被告以所謂“外國制裁風險”爲由拒絕交付提單,構成違約,依法開具海事強制令,責令外國船司立即交付正本提單。
“承運人簽發提單是強制義務,不容外國制裁‘綁架’。海商法第七十二條非可有可無的商量條款。承運人一旦接收或裝船貨物,就必須應託運人要求籤發提單。這項義務的履行,與託運人是否被外國制裁毫無關聯。”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瑞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在實體法層面否定了外國制裁的效力,明確主張承運人不得以外國制裁作爲免責理由。這一處理方式體現了不迴避、不妥協的司法態度。
此案中的海事強制令,是海事訴訟的一種特殊程序。
國際海事糾紛中,中國當事人面臨禁訴令的困擾,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被迫與船東妥協的情況並不罕見,外國當事人爲應對中國當事人在中國海事法院訴訟而“另闢蹊徑”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公佈的一起海事審判典型案例中,在我國法院已就管轄權問題作出生效裁定的情況下,被告(外國當事人)仍向英國法院申請了禁訴令。在原告(中國當事人)的申請下,廣州海事法院通過出具海事強制令,責令被告撤回在外國法院的禁訴令申請。該案是中國當事人成功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國外船東撤回禁訴令申請的一個典型案例。
“在海事海商領域,海事強制令日益成爲反制禁訴令的有效措施。”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曹豔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海事強制令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確立的一種獨特救濟程序。當海事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不作爲而面臨或正在遭受侵害時,可請求海事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爲一定行爲(如交付貨物、交付船舶、交付單證)或不爲一定行爲。該程序因其具有超越普通訴訟進程的強制執行力,能夠直接實現請求人的特定海事請求,及時制止侵害、保障航運與貿易環節的順暢,從而體現出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優勢,在處理緊急海事糾紛中備受青睞。
曹豔春解釋說,海事強制令與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制度,雖然在追求及時救濟的效果上有相似之處,但在程序性質和法律構造上存在本質區別。其作爲一種可獨立發起的特別程序,申請和審查不以當事人已提起實體訴訟或仲裁爲必要條件。這意味着,在情況緊急時,請求人可直接申請強制令以獲得即時救濟。強制令獲准並執行後,請求人的緊迫訴求即告滿足,往往能直接化解矛盾,使得當事人無需再進入冗長的實體訴訟。“相比之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在性質上屬於附屬程序,通常必須依附於一個已經存在或明確將要提起的訴訟或仲裁案件,其目的是服務於本案實體審理的順利進行或最終裁決的有效執行。”
不同維度探索海事司法反制路徑
2024年11月,南京海事法院也曾審理一起反外國制裁侵權賠償案,爲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以下簡稱“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提起的侵權訴訟,僅用39天就促成當事人和解,以調解結案,爲我國船廠順利拿到8400餘萬元建造款。(詳情請見本刊三月刊《反外國制裁侵權訴訟首案亮劍》)
“首例反外國制裁侵權賠償案的核心貢獻在於首次在司法實踐中明確該條款的構成要件、管轄規則及訴前扣船和繼續管轄的程序銜接路徑。”李瑞認爲,南京海事法院在48小時內作出訴前扣押船舶裁定,並對被扣押船舶採取“允許繼續建造但不許離境”的措施,並在期限屆滿前依法受理侵權訴訟,認定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賦予的民事追償權具有不可仲裁性,排除了當事人約定的倫敦仲裁條款對本案的適用。法院以“扣船+調解”的組合方式,實現追回款項、重構管轄、確認規範的三重目標,爲後續同類案件提供了可複製的實踐樣本。
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爲反制外國“長臂管轄”從立法層面提供了有力武器。南京海事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的訴前扣船爲基礎,結合該條款行使侵權訴訟管轄權,將傳統海事保全程序與反制裁實體法有機結合,成功激活該條款,爲受制裁企業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濟渠道。
江蘇萬謀律師事務所主任上官丙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強調,“反外國制裁法的準確適用在該案中起到關鍵作用。”他表示,按約定管轄,本案本應向境外仲裁併適用外國法,但反外國制裁法賦予受歧視性限制措施的中國主體以侵權之訴的權利。依據我國侵權管轄規則,侵權行爲地或結果地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從而使反制措施更加精準高效、有法可依。
近年來,個別國家大行單邊制裁之道,肆意揮舞“長臂管轄”之棒,使得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征途上,平添了重重法律迷霧與商業險灘。企業自身被無端列入制裁清單已非罕事,更甚者連正常的國際航運、貨物交付、貨款結算等基礎環節,亦頻頻遭遇無端阻梗。中國海事法院通過實質化解紛、準確適用法律和規則指引,全方位守護企業出海之路。
李瑞分析了這兩起案例從不同維度探索的海事司法反制路徑:“我國首例反外國制裁侵權賠償案”激活了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確立了侵權救濟規則;“外國制裁導致拒籤提單違約案”以程序性救濟和實體裁判,展現了程序與實體的協同作用。兩案共同標誌着我國司法應對非法外國制裁從“被動防禦”向“主動阻斷與反制”的重大轉變,爲“走出去”的中國企業築牢法律防火牆,向國際社會傳遞堅定維護我國司法主權、反對非法制裁和“長臂管轄”的信號。
彰顯中國海事司法國際公信力
海洋是拓展全球經濟發展空間的必然選擇,是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海洋經濟的蓬勃發展帶動了海事司法糾紛數量的攀升,當事人司法需求更加多元。當前,越來越多國際海事糾紛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司法途徑解決爭議,中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日益彰顯。
“上述兩起案例均顯示我國海事司法在應對外國歧視性單邊制裁時,呈現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兼具司法智慧的鮮明共性,體現了我國法院堅定維護我國司法主權的擔當。”李瑞進一步分析,“全國首起反外國制裁侵權賠償案”認定反制裁侵權糾紛應受中國法院管轄,不受倫敦仲裁條款約束,並創新“柔性保全”避免供應鏈斷裂;“外國制裁導致拒籤提單違約案”直接否定了外國制裁作爲承運人拒籤提單的理由,爲受制裁企業提供“家門口的正義”,堅決維護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當前,反制外國單邊制裁已成爲國際海事司法領域的重要議題。曹豔春表示,中國海事司法在應對這一挑戰時,已從個案應對演進爲體系化、規則化的反制模式。該模式在國際海事糾紛中的體現日趨系統與深刻,展現出一套兼具原則性、靈活性與實踐智慧的法律工具體系。“其核心在於通過司法層面的立場宣示、程序工具的創新運用以及法律解釋的積極導向,在具體案件中審慎否定單邊制裁的域外不當效力,維護以國際法爲基礎、以聯合國爲核心的多邊主義法治秩序。”
曹豔春分析認爲,與英國、新加坡等傳統海事司法中心相比,中國在海事反制裁實踐中呈現出鮮明的“主動阻斷”導向。實踐中,普通法系法院在審理涉及制裁的商事糾紛時,通常傾向於尊重合同中的明示制裁條款,或援引“履行不能”等原則進行抗辯審查。而中國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則更強調維護合同的穩定性與商業可預期性,對“制裁構成履行障礙”的主張採取審慎嚴格的審查立場,並傾向於通過解釋合同條款、適用中國強制性規範等方式,阻斷外國制裁對中國境內商事活動的干擾。“中國的司法實踐,特別是與反外國制裁法等國內阻斷立法相結合,爲國際社會尤其是面臨類似挑戰的新興經濟體,提供了另一種應對‘長臂管轄’的系統性思路,即在尊重國際法與合同自由的基礎上,通過國內司法與立法聯動,爲本國企業與商業活動構築法律層面的風險緩衝。”
“隨着制裁與反制裁博弈長期化,我國海事司法將持續完善裁判規則、提升國際話語權,以中國智慧助力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法治秩序,爲外貿企業發展保駕護航、爲國際經貿穩定注入法治力量。”李瑞如是說。
責任編輯:朱晨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