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38號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規制定的程序和制度,將有力推動政府立法質效再上新臺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立法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自2001年出臺以來,在規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質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深化立法領域改革,加強政府立法審查,提高立法質量作出重要決策部署。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要求加強立法規劃和立法審查,提高立法質量。修改後的立法法對於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適應改革需要、完善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部分規定等提出新要求,需要細化落實。行政法規制定工作在加強立法工作統籌、急用先行立法、拓寬羣衆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評估論證等方面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需要總結上升爲法律制度。
堅持黨的領導是提高政府立法質效的根本保證。《條例》規定,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重要指示,首次將“兩個更加註重”寫入行政法規,要求制定行政法規應當注重立法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明確總體要求是提高政府立法質效的重要抓手。《條例》明確,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規定對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羣衆迫切期盼,調整範圍單一、有關方面沒有較大爭議的行政法規,應當快速響應,加快相關立法工作。
加強立法統籌是提高政府立法質效的重要舉措。爲了做好立法工作計劃的制定和落實工作,《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報送實踐所需、立法時機成熟的立項申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的擬報請國務院批准印發的文件涉及立法項目的,應當徵求國務院法治部門意見;要求國務院法治部門結合立法項目的成熟程度、緊迫程度,突出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要求起草部門嚴格執行立法工作計劃,按照要求向國務院報送送審稿;要求國務院法治部門及時跟蹤瞭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統籌推進立法工作計劃落實。
做好起草工作是提高政府立法質效的重要基礎。爲了切實提高送審稿質量,《條例》完善起草要求,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符合堅持問題導向、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等要求;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羣衆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通過多種方式深入調查研究、聽取意見,起草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應當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要求加強立法時機、立法預期實施效果等的評估,並與宏觀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爲基層減負。
加強審查工作是提高政府立法質效的重要保障。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審查”的決策部署,《條例》規定國務院法治部門應當完善政府立法審查制度,提高審查質效;嚴格審查送審稿是否嚴格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是否遵循立法法確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否保障政府履行有關職能、符合優化協同高效原則、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等;存在規定情形的,可緩辦或者退回送審稿並書面告知起草部門;認爲送審稿中涉及合憲性問題的,應當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意見。
適應改革需要是提高政府立法質效的重要要求。爲了促進法治與改革相協同,《條例》規定製定行政法規,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引導、推動、規範、保障相關改革;明確因改革發展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部分規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進行評估論證,對實踐證明可行、需要修改有關行政法規的,按立法程序辦理,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需要恢復施行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決定;明確國務院法治部門經報國務院同意組織開展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規清理建議。
《條例》修訂是行政法規制定程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將有力推動政府立法工作不斷提升質量效率,以高質量立法促進高質量發展、維護高水平安全,爲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撐。
(作者系司法部立法一局副局長 王新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