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鑑定程序的啓動與審查

泰州市某船廠訴朱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糾紛案——民事案件中鑑定程序的啓動與審查

入庫編號:2023-10-2-207-001

基本案情

泰州市某船廠訴稱:2014年4月26日,泰州市某船廠與朱某某簽訂《建造合同》,約定朱某某委託泰州市某船廠以來料加工方式建造一艘船舶。2014年5月23日,朱某某與範某某簽訂《購貨協議》,約定首付款200萬元,其餘貨款按月息一分二釐計算,由陳某某結算,還約定了鋼材規格、單價等。截至2016年1月16日,經雙方結算,朱某某仍欠泰州市某船廠船舶建造款項120萬元。朱某某向泰州市某船廠出具借條,確認120萬元欠款,並按月息一分二釐計算利息。朱某某至今仍拖欠泰州市某船廠造船款項仍未支付,故請求判令朱某某支付船舶建造款項120萬元及利息。

朱某某辯稱:涉案借條系泰州市某船廠僞造。泰州市某船廠依據其單方製作的賬本主張船舶建造鋼材進場量,未經朱某某和其兒子簽字的賬本內容不能作爲結算依據。《購貨協議》載明的鋼材單價與實際履行情況不符。鋼材結算單沒有朱某某簽字,範某某也沒有提交陳某某向其出具的借條和相關送貨簽收確認單據。2016年1月16日,朱某某與泰州市某船廠結算加工費,款項已全部結清。

法院經審理查明:泰州市某船廠繫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系陳某某。

2014年4月26日,泰州市某船廠與朱某某簽訂《建造合同》,約定朱某某委託泰州市某船廠以來料加工方式建造一艘船舶,朱某某以1520元/噸的材料加工價格結算給泰州市某船廠,合同生效後150個晴天交船。2014年5月23日,朱某某與範某某簽訂《購貨協議》,約定首付款200萬元,其餘貨款按月息一分二釐計算,由陳某某結算,還約定了鋼材規格、單價,單價在3150元/噸至3630元/噸之間。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4月5日,“盛翔9019”輪鋼材陸續進場,合計數量爲1341.641噸。之後,朱某某陸續分別簽訂買賣合同,購買船舶主機等設備和部件,約定價款合計1294700元。朱某某已支付部分價款。2016年1月16日借條記載:“今借到陳某某人民幣計壹佰貳拾萬元正(120000),月息計1分2釐。借款人:朱某某。2016年1月16日。”

武漢海事法院於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8)鄂72民初625號民事判決:1.朱某某向泰州市某船廠支付120萬元及利息;2.駁回泰州市某船廠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朱某某以一審鑑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爲由,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鄂民終416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1.一審鑑定程序是否合法;2.涉案船舶鋼材進場數量應當如何認定。

首先,關於一審鑑定程序是否合法。一審審理期間,朱某某申請對2016年1月16日借條上“朱某某”和“2016年1月16日”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即對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鑑定。一審法院依法組織鑑定,但因無法選定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而沒有完成鑑定。第一,鑑定意見往往存在差異性和不確定性。鑑定意見是民事訴訟的證據形式之一,即針對專門性問題,鑑定人以其專業知識和技能,藉助科學的技術方法進行檢測、分析或者鑑別後所出具的書面意見,依法被人民法院採納後即成爲事實認定的根據。只有專業且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才能作爲證據使用。因受鑑定機構的儀器設備、鑑定方法等客觀因素和司法鑑定人知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等主觀因素的影響,鑑定意見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差異性和不確定性。第二,筆跡形成時間鑑定所依據的技術尚不成熟。檢材與樣本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溫度、溼度等方面的不同等等,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由於受筆跡形成時間鑑定的技術制約,該鑑定結果並不具有必然的確定性,即使能夠對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鑑定,對於同一份樣本材料,不同的鑑定機構可能得出不同的鑑定結果。鑑定結果的差異性和不確定性,使得法官對此類鑑定的審查與採信必須保持謹慎態度。第三,是否需要鑑定屬於人民法院審查的範圍。筆跡形成時間鑑定屬於專業性問題,當事人依法可以就專業性問題申請鑑定,即依法享有鑑定啓動的申請權,但當事人申請鑑定並不必然啓動鑑定程序,對專業性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鑑定、是否啓動鑑定程序以及鑑定意見是否作爲證據予以採信等,均屬於人民法院審查的範圍,仍需要法官根據其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審理的需要進行綜合判斷。爲防止鑑定程序的隨意性,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鑑定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並進一步明確鑑定的範圍。第四,本案不具備充分的鑑定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於專門性問題,是否有較爲科學、權威、成熟的鑑定方法和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鑑定材料和條件,鑑定事項與待證事實能否形成一一對應的關係並且鑑定事項是否能爲待證事實排除其他可能性等,均屬於人民法院對鑑定的實質性審查範疇。本案中,朱某某申請鑑定的借條所載明的落款時間爲2016年1月16日,朱某某一審辯稱該筆跡的實際形成時間爲2014年5月至9月之間。該借條落款時間(2016年1月16日)距申請鑑定時間(2018年9月1日)已超過兩年七個月,而朱某某辯稱的筆跡形成時間距申請鑑定時間已過四年之久。涉案借條筆跡形成時間久遠,案件不具備充分的鑑定條件,故一審法院沒有完成鑑定並無不當。第五,本案無需進行筆跡形成時間鑑定。結合本案具體審理情況,朱某某申請對借條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鑑定,其目的在於否認借條的真實性,從而否認泰州市某船廠主張的船舶加工款和墊付的鋼材材料款。涉案船舶建造價款主要由船舶加工款與鋼材材料款構成,在確定了涉案船舶鋼材進場量、鋼材價格以及加工款項等事實之後,涉案船舶建造款也就有了比較充分的事實依據。通過對現有證據的綜合分析,一審法院可以對涉案關鍵事實予以查明,故筆跡形成時間鑑定在本案中並非必要。第六,簽字行爲的法律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朱某某始終認可借條系其本人簽字,即使如朱某某辯稱,其在空白紙張上簽字,又把簽字的紙張交由陳某某處置,鑑於朱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且長期從事商事活動,其對上述簽字行爲的法律後果應清楚且明知,故該行爲屬於其根據意思自治而處分自身權利的行爲。綜上,本案鑑定條件尚未成就,且無需通過鑑定查明案件關鍵事實,一審鑑定程序合法。

其次,關於涉案船舶鋼材進場量應當如何認定。第一,泰州市某船廠提交的賬本證明了涉案船舶鋼材進場量(正反共5頁)載明涉案船舶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的鋼材用量爲1341.641噸,其中正面3頁(約909噸)有朱某某及其授權人簽字,朱某某亦認可簽字的真實性。賬本中反面2頁雖然沒有朱某某的簽字確認,但賬本記載內容在時間上連續,起止時間與涉案船舶建造時間相吻合,鋼材型號的摘要、鋼材數量等內容詳細,且鋼材等材料的使用數量基本符合涉案船舶建造技術參數。第二,送貨單和收貨確認單印證了賬本的連續性和真實性。第三,證人證言印證了鋼材進場數量。

裁判要旨

1.司法鑑定的啓動權和審查權。當事人依法享有鑑定啓動的申請權,但當事人申請鑑定並不必然啓動鑑定程序。對專業性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鑑定、是否啓動鑑定程序以及鑑定意見是否作爲證據予以採信等,均屬於人民法院審查的範圍,仍需要法官根據其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審理的需要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法院通過對現有證據的綜合分析能夠對涉案關鍵事實予以查明,則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鑑定在案件中屬非必要。

2.司法鑑定的侷限性。因受鑑定機構的儀器設備、鑑定方法等客觀因素和司法鑑定人知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等主觀因素的影響,鑑定意見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差異性和不確定性。爲防止鑑定程序的隨意性,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鑑定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並進一步明確鑑定的範圍。

原標題:《人民法院案例庫丨民事案件中鑑定程序的啓動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