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囹圄,官司不止:許家印、恒大、清盤人香港訴訟背後的律師矩陣

許家印在內地已經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但在香港高等法院,兩場核心法律程序仍在全速推進:一是中國恒大公司本身的清盤程序;二是恒大清盤人起訴許家印個人,追討鉅額股息、酬金的民事訴訟。一邊是身陷牢獄無法親自簽署文件的被告,一邊是手握法院命令全力追索資產的清盤人,各方背後的律師團隊,構成這場跨境財產大戰的真實底色。2026 年 9 月 2 日香港高院最新裁定,許家印現任律師試圖動用 2000 萬港元託管保證金支付訴訟費的申請被駁回,更把跨境代理的現實困境赤裸裸擺在臺前。

除開香港民事與清盤程序,在內地深圳中院,許家印本人、恒大集團、恒大地產單位犯罪刑事訴訟也已經一審宣判。內地刑事辯護律師與香港民事訴訟律師權限完全隔離,這也是造成香港代理困局的關鍵誘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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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清兩套司法下的案件:內地刑事、香港民事清盤不要混爲一談

市場經常把恒大相關法律事務混爲一談,實際上分爲內地刑事程序、香港兩套完全不同性質的民事程序。

(一)香港兩件核心程序

1.HCCW 220/2022:中國恒大集團公司清盤案

這是針對恒大上市公司本身的清盤程序,2024 年 1 月 29 日香港高院正式下達清盤令。清盤令生效之後,恒大原有董事會全部喪失管理權,公司一切事務交由法院委任的共同清盤人安邁(Alvarez & Marsal)杜艾迪、黃詠詩接管,目標是保全資產、向境外債權人分配清償。許家印是該案第三方,不是本案被告。

2.HCA 551/2024 + HCMP 1080/2024(合併審理):清盤人起訴許家印個人

清盤人以恒大債權人代表身份,起訴許家印個人,追討合計約 468 億港元的歷史股息與高管酬金;同步申請瑪瑞瓦全球凍結令、資產披露令,後續更進一步取得命令,委任清盤人擔任許家印個人全球資產接管人,擊穿其離岸信託架構,凍結上限 77 億美元資產。

這纔是真正告許家印本人的案件,民事訴訟與資產保全雜項程序合併,由歐陽浩榮法官審理,也是 2026 年 9 月 2 日駁回律師動用託管金申請的案件。

香港法律常識:事務律師(Solicitor)負責取證、文書、庭下工作;大律師(Barrister)專門負責出庭辯論。兩者分工不同,一個當事人往往同時委託事務律師 + 大律師組合。

(二)內地刑事一審程序(深圳中院)

被告包含三類主體:許家印個人、恒大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單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單位)。

許家印被控八項罪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職務侵佔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運用資金罪、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單位行賄罪;兩家恒大系公司作爲單位被告,承擔單位犯罪責任,2026 年 4 月開庭,8 月 20 日一審宣判,許家印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

重要實務邊界:內地刑事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羈押狀態的許家印,處理內地刑事案件;但是沒有香港民事訴訟代理權,不能簽署香港法下財產處分類授權文書,僅可以代爲傳遞口頭指示,傳話不等於香港法律上有效授權。這是整起跨境案件最核心的矛盾點。

二、內地刑事訴訟:許家印與恒大系單位的辯護代理情況

說明:內地重大刑事案件,法院公開裁判文書並未完整披露全部辯護律師名單,官方公開報道只披露開庭、宣判結果,沒有完整公佈辯護團隊人員姓名,以下基於公開庭審信息梳理客觀現狀。

(一)許家印個人刑事辯護

許家印被羈押之後,委託內地執業刑事辯護律師,全程參與深圳中院一審全部訴訟程序:會見許家印、查閱案卷、參與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發表量刑辯護意見。庭審過程當中,許家印當庭認罪悔罪,辯護採取罪輕、量刑辯護的策略,不再做無罪辯護。

律師可以在看守所會見許家印,獲取本人真實意思,處理內地刑事程序;但權限僅限於內地刑事訴訟,不能出具香港民事訴訟所需要、經過公證的財產處分特別授權文件。香港律師只能依靠內地辯護律師轉述 “繼續抗辯” 這類概括性意見。

(二)被告單位:恒大集團有限公司、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單位犯罪案件當中,被告單位必須委託獨立的訴訟代表人以及辯護律師,和許家印個人辯護相互獨立,單位針對被控單位犯罪罪名進行辯護,單位辯護律師僅代表公司主體,並不代表許家印個人。

根據刑事訴訟 “雙罰制”,法院如果認定單位犯罪成立,會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追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許家印等)刑事責任。

現實衝突:內地刑事律師可以見到許家印,但是無權解決香港官司最急需的文件 —— 一份許家印親筆、經過公證,允許律師動用託管賬戶資金的特別授權書。人身自由被剝奪之後,跨境文書公證簽署客觀上無法完成,直接造成香港訴訟陷入死局。

三、許家印(被告・香港民事案件):牢獄之中,律師代理進退失據

許家印 2023 年 9 月在內地被羈押,2026 年 8 月深圳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香港律師不能進入內地監獄會見當事人,只能依靠內地刑事辯護律師代爲傳遞信息,只能拿到 “繼續抗辯” 這種籠統概括性指示,無法取得處置財產所需要的親筆簽署、經過公證的特別授權文件,這是整個代理困局的根源。

1、前期代理:貝克・麥堅時 Baker & McKenzie(的近律師行)

案件啓動之初,許家印委託國際大所貝克・麥堅時擔任香港事務律師。許家印預先存入2000 萬港元訟費保證金,存放在該所客戶託管賬戶,用於案件律師費、訴訟各項開支。

後續貝克・麥堅時退出代理,不再代表許家印出庭應訴,但這 2000 萬港元保證金依舊留存在該所託管賬戶,沒有轉出。因爲缺少許家印本人的直接授權,後續接任的律師行也無法隨意調動這筆資金。

2、現任代理:周狄律師行 JC LLP(合夥人周廷勳)

2024 年 10 月 8 日,周狄律師行正式登記成爲許家印的事務律師,全盤接手 HCA551/2024 以及 HCMP1080/2024 全部法律程序,配套出庭大律師爲鮑毅龍大律師、哈億潼大律師,負責庭審抗辯工作。

困局隨之而來:周廷勳在宣誓書承認,自 2024 年底‑2025 年初開始,已經無法獲取許家印具體的個案指示,僅有 “繼續抗辯” 的一般性傳話。

法庭此前作出除非令(Unless Order):許家印需要支付 120 萬港元對方訴訟費,如果逾期不付,許家印將直接喪失在本案的抗辯權利,相當於不戰而敗。

走投無路之下,周狄律師行向香港高院提交申請,希望法院下令,從貝克・麥堅時託管的 2000 萬保證金當中劃出 120 萬港元繳納訴訟費,保住抗辯資格。

2026‑09‑02,歐陽浩榮法官直接駁回兩項全部申請。判詞核心觀點:動用客戶資金屬於財產處分權限,僅有 “繼續打官司” 的籠統指示,不等於處置財產的有效授權;律師的代理權限僅限於程序性抗辯,無權處置許家印財產,律師行屬於越權行事。法院同時發出 show‑cause 通知,考慮是否下達虛耗訟費命令,極端情況下律師行自身要承擔對方訴訟損失,還會觸發香港律師會紀律層面風險。

四、恒大清盤人:手握法院武器,兩套律師團隊分工作戰

法院委任安邁的杜艾迪、黃詠詩作爲中國恒大共同清盤人。清盤人有兩套律師班子,分別處理 “恒大公司清盤” 和 “起訴許家印個人” 兩套程序。

(一)起訴許家印個人案件(HCA551/2024)

  • 事務律師:Karas So LLP(卡拉斯蘇律師事務所)
  • 出庭大律師:陳樂信資深大律師 SC

這一組負責對許家印個人全部訴訟工作,包括提起訴訟、申請 77 億美元瑪瑞瓦全球凍結令、申請許家印個人資產接管人、申請 120 萬港元訴訟費除非令等關鍵程序,也是本次 9 月聆訊當中的原告方代表。

(二)中國恒大公司清盤程序(HCCW220/2022)

1.事務律師:Tanner De Witt(泰德威律師事務所)

負責恒大本體清盤日常事務:債權人通知、清盤報告、各類法院申請、清盤人日常合規工作。

2.獨立監督律師:Wilkinson & Grist,何文基(Keith Ho)

當法院任命恒大清盤人同時兼任許家印個人資產接管人時,爲防範利益衝突,法院專門委任何文基律師作爲監督律師,監督清盤人接管許家印全球資產的履職行爲,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權力濫用。

五、中國恒大公司:清盤前後,香港律師團隊徹底更迭

清盤令下達前後,恒大的法律代表發生根本性變化。

(一)在清盤令之前,恒大還是上市公司,管理層掌控公司,爲對抗債權人清盤呈請、推進境外債務重組方案,恒大委託:

  • 事務律師:Sidley Austin(盛德律師事務所)
  • 出庭大律師:Jose Maurellet SC 資深大律師,主導重組抗辯,多次在高院出庭爭取債務重組機會,爭取延期、調整重組方案。

(二)2024‑01‑29,香港高院正式頒佈清盤令之後,局面徹底反轉。

公司董事會權力被全部剝奪,舊管理層退出,盛德律師行不再代表中國恒大。公司全部法律事務交由清盤人及其聘請的泰德威律師事務所接管。公司不再爲股東利益服務,唯一目標:保全資產,最大化清償債權人。

六、案件折射:高淨值跨境訴訟的現實啓示

許家印這一系列橫跨內地、香港的案件,不只是一個商業失敗案例,也展示跨境財富架構的幾個殘酷現實:

第一,離岸信託不是絕對保險箱。香港法院可以行使 Chabra 管轄權,穿透離岸信託、BVI 層層殼公司,如果當事人實際控制資產,即便名義放在信託名下,依舊可以被凍結、接管。財富工具不能用來惡意逃避債務。

第二,傳話不等於授權,跨境程序壁壘真實存在。當事人被羈押、失去人身自由之後,僅僅依靠第三方傳話,只能支撐程序性應訴。但凡涉及處置資金、資產,必須本人符合法定形式的授權文書。內地刑事律師能夠會見當事人,但不能直接解決香港民事訴訟文書籤署、公證問題。周狄律師行遭遇的困境,就是鮮活的判例。

第三,公司清盤之後,原有管理層和股東徹底出局。一旦香港法院下達清盤令,公司不再屬於創始人或者老股東,清盤人代表債權人利益,會向前董事、高管發起鉅額追償,個人資產會被大規模追索。

未來走向:如果許家印一方始終無法繳納 120 萬港元訴訟費,除非令生效,許家印將直接喪失抗辯權,清盤人可以在其缺席之下繼續推進鉅額索償。而那筆 2000 萬港元託管保證金,在沒有許家印本人有效授權前提下,短期內依舊無法動用,這筆資金的最終處置,還需要等待香港法院進一步後續命令。

免責聲明:

本文全部基於香港高院公開判詞、權威媒體公開報道整理,內地刑事辯護律師完整名單未由官方公開披露,僅做客觀現狀說明;全文僅作法律財經科普,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案件後續走向以內地深圳中院、香港高等法院最終裁判爲準。

責任編輯:朱晨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