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該職能履行的質效、刑事案件辦理的質量,直接關涉人民羣衆最核心、最根本的利益。爲提升刑事檢察履職質效,應聚焦落實高質效辦案要求,在抓實兩項重點工作上持續發力、深耕細作。
聚焦精細辦案,在做優個案質量上下足功夫
做優個案質量,是指對於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案件,確保其處置在程序上合法規範,在實體上公平公正。爲此,刑事檢察人員要提升兩項核心履職能力。
一是提升證據審查能力。以證據爲核心是高質效辦好刑事案件的基礎。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也必須堅持以證據爲核心的原則。首先,應當對在案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審查圍繞證據及其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應堅決將缺失證據“三性”之一的材料排除在採信範圍之外。其次,應當堅持印證原則。採信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前提,認定事實是審查、判斷證據的目的。綜合全案符合證據“三性”的證據,提煉並認定法定事實,確保事實認定有相互印證的證據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證據審查運用規則所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實際發生的自然事實之間,是存在差別的。這種差別客觀存在,亦爲刑事司法所接受。
二是提升法理運用能力。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高度關注刑事司法理論研究,在說理、論證上確保司法邏輯清晰、準確,做到案件說理充分,法理運用恰當。講法理,首先,要講清楚刑事法律條文自身之理。例如,對於刑法第25條規定的共同犯罪的理解,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爲共同犯罪的承繼共犯,認定的標準與條件是什麼等,需要在辦案中,主動說明,予以闡述。其次,要講清法定事實、法律規範符合性論證之理。法定事實、法律規範,是推導出司法結論的兩個前提,但是,僅僅具備兩個前提並不能直接得出司法結論,還需要縝密的推導過程。這種推導,更多的是一種“符合性”的邏輯思考過程。在辦案中,必須釋明現有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存在一致性的分析過程。再次,必須重視、強化說理。一方面,講法理是刑事檢察內向延展的過程,應當在審查報告、檢察官聯席會、檢委會研討中,釋明案件處置理由。另一方面,講法理亦是刑事檢察外向延展的過程,要充分運用檢察聽證、出庭支持公訴等工作場景以案釋法,讓社會公衆體悟到法律背後的法治精神。
聚焦主責主業,在做優法律監督上下足功夫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是檢察機關的根本屬性。做優刑事檢察,除了切實辦好訴訟程序內的刑事案件,保證程序合法、實體正確之外,亦應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做好法律監督工作。
一是敢於監督,提高監督主動性。要深刻認識到法律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的根本職能。刑事檢察履職既要埋頭辦案,切實提升辦案質量,又不能僅停留在將個案辦好的層面,必須於辦案中監督,於監督中辦案。這是刑事檢察履職的一體兩面、題中之義。要敢於監督、主動擔當,將法律監督職責貫穿刑事檢察履職始終,做實“案內”“案外”監督,提升監督質量。首先,要做實“案內”監督。檢察機關既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又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在個案辦理中,要高度重視對於偵查活動、審判活動等訴訟活動的監督,監督視角向內,確保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其次,要做實“案外”監督。“案外”監督,是指辦理個案時,實施的對刑事訴訟活動以外的監督。開展“案外”監督,提煉因個案辦理髮現的監督事項,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開展監督工作,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能夠有力促進行業規範、社會規範的形成與完善。例如,辦理招投標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積極發現公告發布、評標委員會組建、招投標比選等程序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督促有關單位予以糾正,有力促進行業治理。
二是善於監督,提高監督權威性。善於監督是手段,樹立監督權威性是目的,亦是提升監督質效的重要基礎與前提。善於監督,首先,要綜合運用口頭監督、書面監督等監督方式以及制發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等監督手段。其次,要注意監督手段的梯次性運用。堅持過罰相當、分級處置原則,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匹配對應監督方式。對於輕微情形,宜擇取口頭監督的方式;對於較爲嚴重情形,宜擇取會議調研、現場督促的監督方式;對於嚴重情形,宜擇取書面監督等方式,直至自行立案或者移轉線索建議立案查處。再次,要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檢察機關上下一體的制度設計,有利於更爲有力地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刑事檢察應充分運用檢察一體的制度優勢,提升法律監督質效。例如,對於刑事抗訴案件,在有關抗訴情形的研判、抗與不抗的抉擇上,要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及時報告,共同研究,務必抗準。
三是持續強化刑事檢察法律監督剛性。首先,要在制度保障上下功夫。檢察機關可通過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簽署系列文件、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等確保監督工作有序開展。其次,要在內因上下功夫,逐步提升法律監督程序化、規範化水平,以程序完備保障質量可靠。例如,有關檢察建議的制發,檢察機關對於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的建議事項,應當嚴格落實發現問題、調研覈查、論證研判、聽取意見、送達宣告、跟蹤督辦、閉環整改的全流程工作規範,在發現建議事項後,不是停留在案卷中有限信息的基礎上制發建議,而是開展深入的、多維度的司法調研,查明可能存在的問題,繼而強化建議可行性、必要性論證,並視情況聽取被建議單位意見,以確保檢察建議的準確性、可操作性。在送達檢察建議後,亦要監督、協助被建議單位開展整改工作,確保檢察建議落地落實。
(作者爲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部副主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全國優秀公訴人)